四、甲所有之 A 地及乙所有之 B 地均位於丙市,並劃入區段徵收之範圍。該區段徵收案經內政部核准,甲、乙二人均無領取現金補償之意願,有意領回區段徵收開發後之可建築土地,且申請後經計算,A、B 兩地的權利價值均未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但 A 地加 B 地的權利價值,則達當次辦理分配回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 權利價值。試問:甲、乙兩人如欲領回土地,應如何提出申請?又兩人 取得土地後可以獲得那些租稅優惠?(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