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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史料編纂:本國史學史#7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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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述民國初年「社會史論戰」的起因、議題及其歷史意義。(25 分)
詳解 (共 2 筆)
nomi
詳解 #5737903
2023/03/05
1930年代,中國知識界發生了關於當時中...
(共 2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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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07025
2025/08/15
四、民國初年「社會史論戰」的起因、議題...
(共 7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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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一、A 購買了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房仲力薦甲區分所有建築物 的停車位,非常便宜,值得投資。因此 A 又購買了兩個登記為專有部分 的停車位。之後,甲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另一區分所有權人 B,及隔壁社 區乙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 C,都因欠缺停車位,想向 A 購買 其中一個停車位。物權法上有無可能?(25 分)
#317311
二、A 為成衣生意曾向 B 銀行借貸 50 萬,但卻因時效消滅,B 追討無門。A 之後又因購屋,而想向 B 銀行借貸 300 萬。B 銀行堅持 A 除必須就新購 屋借款外,也必須就之前借款,設定土地普通抵押權給 B 銀行,有無可 能?(25 分)
#317312
三、A 死亡後,留下甲、乙兩筆土地,並留有婚生子女 B、C,及一位未認 領的非婚生子女 D。B、C 兩人立即完成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且針對 甲土地協議分割,並完成分割登記。不久 D 向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獲 准,進而主張 B、C 兩人對於甲、乙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 並不正確。D 之主張,民法上是否有理?(25 分)
#317313
四、A 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而以 B、C 兩人為繼承人。不久兩人完成土 地繼承登記。但 B 因在外欠債頗多,考慮再三,遂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 C 持法院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欲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為單獨繼承,民法上 有無理由?(25 分)
#317314
一、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 乙所有之 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 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 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 效力又如何?(30 分)
#317315
二、甲男乙女係夫妻,膝下無子女,因夫妻感情不睦,甲男在外與丙女同居 共同生活,丙女無工作,均由甲男賺錢養家,嗣丙女自甲男受胎而懷孕, 於丙女懷孕六個月時,甲與其妻乙離婚,逾一個月後,甲不幸遭遇車禍 而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甲尚有父丁、母戊,兄弟己、庚。 則甲之遺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數額若干?(30 分)
#317316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 年 5 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年 6 月甲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 A 房地, 乙則於 75 年 3 月間自其父母處受贈當時價值二百萬元之 B 房地。至 85 年 2 月間,甲因繼承而取得當時價值一千萬元之 C 房地,乙則以其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六百萬元購買 D 房地。迨 100 年 9 月間因甲有外 遇,為乙發現,兩造感情因而生變,乙乃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 並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乙提起離婚訴訟時,甲有存款(結婚後之工 作薪資及以該薪資投資之所得)五千萬元,債務一千萬元;乙有存款(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二千萬元,無債務。A 房地市價值一千萬元,B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C 房地市價值三千萬元,D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 元。訴訟進行中之 101 年 9 月間,乙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中之一 千萬元再購買市價等值之 E 房地,購買一個月後 E 房地增值為二千萬 元。若法院准許乙與甲離婚,則就其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計算及行使? (40 分)
#317317
一、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清償日為民國(下同)93 年 4 月 30 日,惟甲屆期並未返還借款。乙為保全上述借款債權,先於 93 年 5 月 8 日向法院就甲名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再於同年月 16 日持 法院上述裁定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查封完成。嗣乙於 108 年 5 月 13 日訴請甲清償借款,甲旋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並拒絕返還 借款。對此,乙聲稱本件為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形,自無罹於時效可言;縱 令時效中斷之事由終止,其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等語。問誰的主張有理? (25 分)
#317318
二、甲以乙之人頭名義設立 A 砂石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甲為 A 公司之實 質負責人,竟盜採丙所有之 B 地砂石,以供 A 公司開採加工及買賣交易。 嗣丙發現上情,就其砂石遭盜採所受之損害,訴請甲與 A 公司連帶負賠償 責任,有無理由?(25 分)
#317319
三、甲與 A 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 為人奸詐 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 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 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 流血, 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 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 趕緊逃跑, A 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 後,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 所為行為, 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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