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那一類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A)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B)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D)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統計: A(24), B(32), C(409), D(74), E(0) #3865988
詳解 (共 4 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對象可分為「適用」與「準用」兩類,其規定如下:
第 2 條(適用對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此為本法之「適用」對象,亦即常任文官。
第 17 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此為本法之「準用」對象,即雖非第2條之常任文官,但因性質類似,比照辦理。
? 各選項分析
(A)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屬於準用對象,故應適用本法規定。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4款明定,準用對象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軍訓教官雖非第2條所稱之常任文官,但依法應準用本法之規定。因此,(A)為應適用本法之人員。
(B)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屬於準用對象,故應適用本法規定。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8款明定,準用對象包括「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依行政法人法相關規定,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其職務性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故立法者將其納入準用範圍。因此,(B)為應適用本法之人員。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屬於適用或準用對象,故不適用本法規定。
依銓敘部98年1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83119221號書函解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又同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所列舉之準用對象,亦未包括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同理,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無論係大學教授或中小學教師,均非本法第2條之「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該款係指學校職員而非教師),亦未列於第17條之準用對象中,因此不適用本法之規範。
附帶說明: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如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等),依同法第17條第1款,則屬「準用」對象,仍應受本法規範。
(D)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屬於準用對象,故應適用本法規定。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9款明定,準用對象包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此類人員雖服務於私法人,但因代表政府或公股行使職權,其行為仍應受行政中立之規範。因此,(D)為應適用本法之人員。
? 各選項對照總表
| 選項 | 人員類別 | 適用或準用狀態 | 法條依據 |
|---|---|---|---|
| (A) |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 準用 | 第17條第4款 |
| (B) |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準用 | 第17條第8款 |
| (C) |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不適用亦不準用 | 未列於第2條或第17條 |
| (D) |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準用 | 第17條第9款 |
第 17 條
答案是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這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與排除對象」,最容易混淆的是:公立學校教師 ≠ 當然全部適用。
一、逐項判斷
| 選項 | 判斷 | 理由 |
|---|---|---|
| (A)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 ❌ | 屬於本法適用或準用範圍。 |
| (B)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 |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屬本法規範對象。 |
|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 答案 | 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 (D)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 |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者,屬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 |
因此:
答案:C
二、最重要:不是所有公立學校人員都一樣
這題最容易掉入:
「公立學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
這個推論是錯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學校人員有特別規定。
關鍵區分:
公立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 → 不適用
但如果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
情況就不同。
因此看到: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這個完整文字,就是本題的答案關鍵。
三、為什麼教師可以不適用?
因為公立學校教師的主要身分是:
教育專業人員
而不是典型的行政官僚。
行政中立法主要是為了規範:
執行公權力、處理公共行政事務的公務人員
因此法律對於「單純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與「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作不同處理。
四、A為什麼錯?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
雖然軍訓教官可能在學校服務,但其身分具有特殊性,依法屬於行政中立規範的對象。
因此不能因為:
「在學校工作」
就認為一定不適用。
? 考試陷阱
看到:
學校
不要直接選。
要看:
教師?行政人員?軍訓教官?
五、B為什麼錯?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行政法人是我國政府組織改造後的重要制度。
行政法人雖然:
不是傳統行政機關
但其有給專任人員因為具有公共任務與公共服務性質,因此法律將其納入行政中立規範。
這也是一個重要觀念:
「不是公務員」≠「完全不受行政中立規範」。
法律可以基於公共任務的需要,將特定人員納入規範。
六、D為什麼錯?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
這也是典型的「特殊公職人員」考點。
例如政府持有某家公司股份,派人:
代表公股擔任董事
雖然這個人是在「私法人」任職,但其身分具有:
公股代表性
因此仍可能受到行政中立法的規範。
所以不能看到:
「私法人」
就直接認為:
「與政府無關」。
七、這題其實在考「適用範圍」
可以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想成三層:
第一層:典型公務人員
例如:
中央、地方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當然是主要適用對象。
第二層:特殊公共任務人員
例如: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
法律也納入規範。
第三層:排除者
其中重要的就是: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因此本題C非常明確。
八、與「行政中立」的核心精神一起背
行政中立的目的不是要求公務人員:
「沒有政治立場」
而是要求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時,不因政黨或政治因素而偏頗。」
也就是:
個人可以有政治意見
但:
執行公務必須保持中立。
例如:
公務員可以支持某政黨。
但不能:
利用行政資源替政黨助選。
也不能:
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支持特定候選人。
九、國考快速記憶
這題可以記成:
「軍訓教官算、行政法人算、公股董事算;純教師不算。」
也就是:
| 人員 | 行政中立法 |
|---|---|
|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 | ✅ |
|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 |
| 公立學校未兼行政教師 | ❌ |
|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 | ✅ |
? 秒殺答案
「看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直接想到行政中立法的排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