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陳老師為國中數學科專任教師,近期因班級經營壓力 與升學輔導負荷,自覺情緒緊繃、亟需調適身心。他 向人事室洽詢請假事宜,依 114 年新修正之「教師請 假規則」,下列哪一項規定錯誤?
(A)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 3 日,得以時計,並毋須檢 附證明文件
(B)身心調適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合計超 過 7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C)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時,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D)身心調適假與事假之請假日數分開計算,教師於每 學年另有 3 日完整假別可使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185), C(16), D(342), E(0) #3927397
統計: A(26), B(185), C(16), D(342), E(0) #3927397
詳解 (共 4 筆)
#7505377
(A) 正確: 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 3 日,可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且為了保障教師隱私與即時調整需求,請假時不需要檢附任何醫療證明文件。
(B) 正確: 依規定,身心調適假的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依現行法規,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才需要按日扣除薪給。
(C) 正確: 法規明文規定,當教師因身心不適自我覺察而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例如影響考績或平時考核)。
(D) 錯誤: 身心調適假並非獨立於事假之外的完整新假別,而是「併入事假計算」。意即它會佔用原先每學年 7 日的事假額度,並非另外多出 3 日假,因此該敘述錯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