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購買 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嗣甲為使 A 地得通行鄰近 B 地,欲以 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 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甲雖為 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甲雖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 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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