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購買 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嗣甲為使 A 地得通行鄰近 B 地,欲以 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 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甲雖為 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甲雖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 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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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6), D(4), E(0) #3960709
統計: A(0), B(4), C(6), D(4), E(0) #3960709
詳解 (共 1 筆)
#7497220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民法第 851 條、第 853 條)」以及「用益權人設定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9 條之 3)」的跨概念綜合題。這題的關鍵在於:不動產役權是「為了需役不動產的便利而存在」,因此它必須「黏在」需役不動產的產權上,不能單獨把一個沒有產權登記的人(借名人甲)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非所有權人(如租賃、用益物權人)亦得設定: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859 條之 3 第 1 項 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 邏輯: 法律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放寬了限制。即使不是地主,只要是合法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為了使用土地的便利,也可以去跟鄰地設定不動產役權。(A) 的敘述完全正確。
- (B) 甲非登記名義人,故不得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正確
- 邏輯: 甲與乙之間是「借名登記關係」,在對外的物權登記上,乙才是 A 地在法律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甲如果想以「非所有權人」的身份(例如承租人或用益物權人)去設定,必須先在 A 地上擁有登記的權利外觀。既然甲在登記簿上什麼都不是,他就不能違反登記名義直接去登記為 B 地的不動產役權人。
- (C) 甲為真正所有人,故得直接登記為役權人: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53 條 規定,不動產役權具有從屬性,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 邏輯: 在借名登記契約中,不論甲在內部關係上如何具有真正所有權,對外(地政機關登記) A 地的所有權人就是「乙」。如果允許將役權人登記給「甲」,就會演變成「A 地(需役不動產)的所有人是乙,但 B 地上提供通行的好處(不動產役權)卻掛在甲個人名下」的怪異現象。這嚴重違反了物權的「公示原則」與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所以甲「不得」直接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若甲登記為役權人,將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正確
- 邏輯: 承如 (C) 選項的解析,不動產役權是「地對地」的關係,役權必須與需役不動產(A地)的所有權結合。如果 A 地登記在乙名下,役權卻登記在甲名下,就會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的產權割裂,這確實違反了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本質。(D) 的理論完全正確。
筆記
「役權從屬於土地,不能跟登記地主分家!借名人(人頭外的真正主人)在登記簿上既然沒名字,就絕對不能單獨跑去當役權人!」
看到借名登記結合不動產役權,直接反射「看登記外觀」與「從屬性原則」。只要選項宣稱「沒登記名字的甲可以跳過乙,直接去登記當役權人」,二話不說直接判定是錯的,3秒內輕鬆鎖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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