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B)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C)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D)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救濟
統計: A(6), B(10), C(171), D(111), E(0) #3966422
詳解 (共 4 筆)
答案:✅ (D)
本題考的是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117條以下)以及行政救濟期間的特別規定。
各選項解析
(A) ❌ 錯誤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1條:
行政程序之目的,在於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因此,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正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B) ❌ 錯誤
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錯誤。
公務員迴避制度目的在於:
-
避免利益衝突
-
確保行政公正
-
防止人民懷疑行政偏頗
因此與人民對行政的信賴具有直接關係。
(C) ❌ 錯誤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錯誤。
行政機關即使在處分中保留廢止權,並不代表人民完全沒有信賴利益。
判斷仍須考量:
-
人民是否有信賴基礎
-
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
公益與信賴利益衡量
所以不能說「一定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D) ✅ 正確
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救濟。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若行政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錯誤:
例如:
-
法律規定訴願期間30日
-
行政機關卻告知60日
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告知而逾越30日者:
➡️ 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救濟。
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在程序上的具體展現。
考試重點整理
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
① 信賴基礎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
② 信賴表現
-
人民依此安排生活或財產
③ 信賴值得保護
-
無故意欺瞞
-
無重大過失
常考陷阱
| 情況 | 是否有信賴保護 |
|---|---|
| 行政機關錯誤告知救濟期間 | ✅ 有 |
| 行政機關保留廢止權 | ❌ 不代表完全排除 |
| 公務員迴避 | ✅ 目的在維護人民信賴 |
| 行政程序法目的 | ✅ 包含增進行政信賴 |
✅ 答案: (D)
記憶口訣:
「行政要可信,程序要公正;告知若錯誤,人民一年內仍可救。」


A:行程法第1條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通知送達之翌⽇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或利害關係⼈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或利害關係⼈遲誤者,如⾃處分書送達後⼀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