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員若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屬機關應立即加以資遣
(B)所屬主管應負責緝捕歸案
(C)其職務當然停止
(D)所屬機關應予以留職停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14), C(478), D(44), E(0) #3866003
統計: A(9), B(14), C(478), D(44), E(0) #3866003
詳解 (共 6 筆)
#7347561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明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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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210
被通緝代表沒有配合調查、訴訟程序,逃避追緝中,自然不可能出現在上班地點乖乖工作,其職務當然停止是被動也是主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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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256
答案是 C:其職務當然停止。
這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相關任用、停職規定中的「當然停職」情形。核心關鍵字就是:
「被通緝 → 職務當然停止」
一、為什麼C正確?
公務人員如果: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因為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而且人員處於被司法機關追緝的狀態,法律上會發生:
當然停職
也就是:
不需要機關另外作成「停職處分」,法律效果會直接發生。
因此:
C 正確
二、什麼叫「當然停止職務」?
「當然停職」與一般行政處分不同。
一般停職
可能需要:
機關作成停職處分
當然停職
則是:
法律規定特定事由一發生,就直接發生停職效果。
所以考試看到:
「當然停止職務」
要想到:
依法直接發生,不需要主管另外決定。
三、其他選項為什麼錯?
(A) 所屬機關應立即加以資遣
❌ 錯。
停職 ≠ 資遣
被通緝只是發生:
停職
並不代表:
當然喪失公務人員身分。
「資遣」是另一種人事制度,有其法定事由與程序。
所以不能因為被通緝就直接:
資遣。
四、B為什麼錯?
所屬主管應負責緝捕歸案
❌ 錯。
緝捕犯罪嫌疑人是:
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等依法執行刑事追訴的機關
而不是:
公務員所屬機關主管
主管可以依法配合司法程序,但沒有:
「負責緝捕歸案」
的刑事司法權限。
五、D為什麼錯?
所屬機關應予以留職停薪
❌ 錯。
這裡是很重要的概念混淆:
停職
是:
職務上的法律關係暫時停止
留職停薪
則是:
保留職缺或身分,但停止工作並停止支薪
兩者並不相同。
本題法律效果是:
職務當然停止
不是:
留職停薪。
六、四個概念一次分清楚
| 選項 | 法律效果 | 判斷 |
|---|---|---|
| A 資遣 | 終止一定任用關係 | ❌ |
| B 主管緝捕 | 刑事司法權限 | ❌ |
| C 當然停職 | 法律直接發生停職效果 | ✅ |
| D 留職停薪 | 另一種人事制度 | ❌ |
七、國考很容易考「停職」與「免職」
這兩個一定不要混。
停職
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不等於:
公務員身分當然消滅。
免職
終止公務人員任用關係
法律效果比停職重大。
所以:
被通緝 → 不是立即免職,而是依法當然停職。
八、考試秒殺
看到題目: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直接聯想到:
「當然停職」
所以:
A 資遣 ❌
B 主管緝捕 ❌
C 職務當然停止 ✅
D 留職停薪 ❌
答案:C
? 一句話記憶
「被通緝,不是立即丟官;先依法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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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892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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