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若符合特定情形,則 未必要採用公開招標。下列何者不屬於這些特定情形?
(A)屬於獨家製造、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
(B)不可預見的緊急事故,致無法公開招標,且確有必要者
(C)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
(D)投標文件審查容易之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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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2), C(77), D(293), E(0) #3866008
統計: A(30), B(32), C(77), D(293), E(0) #3866008
詳解 (共 3 筆)
#7347616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在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時,原則上應採公開招標,僅在符合特定條件的例外情況下,才「得」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本題中,(D) 投標文件審查容易之勞務採購並非該條所列舉之法定事由,因此不屬於可以免除公開招標的特定情形,是本題的正確選項。
? 選項對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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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對應法條 | 說明 |
|---|---|---|---|
| (A) | 屬於獨家製造、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 | 第22條第1項第2款 | 此為「獨家供應」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 |
| (B) | 不可預見的緊急事故,致無法公開招標,且確有必要者 | 第22條第1項第3款 | 此為「緊急事故」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 |
| (C) | 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 | 第22條第1項第12款 | 此為「照顧弱勢」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 |
| (D) | 投標文件審查容易之勞務採購 | 未列於第22條第1項 | 非屬法定例外情形,故原則上仍應採公開招標辦理。 |
? 總結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法定事由共有16款,選項(A)「獨家製造」、選項(B)「緊急事故」及選項(C)「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非營利產品」均已涵蓋於上開條文中。
然而,選項(D)「投標文件審查容易之勞務採購」在條文中並無明文依據,不得以此為由逕行採行限制性招標,否則即違反《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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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108
政府採購法
第 20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第 22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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