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某日深夜,甲男駕車經過某路段,發現乙女獨自一人行走於路旁,甲男見附近四下無人,乃強拉 乙女上車,旋駕車前往附近偏僻山區空屋,予以強制性交得逞。依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 重罪處斷
(C)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為吸收犯,從一重罪 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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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6), C(76), D(37), E(0) #3891893
統計: A(23), B(46), C(76), D(37), E(0) #3891893
詳解 (共 3 筆)
#7499759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以下為核心觀點的解析:
1. 關鍵在於「剝奪自由的時間與空間延伸」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在實施強制性交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強暴、脅迫手段「僅僅是為了遂行性交」,且時間、空間沒有額外延伸,則妨害自由會被強制性交罪吸收(不另論罪)。
然而,本題的客觀事實是:甲先在路旁強拉乙上車,接著「旋駕車前往附近偏僻山區空屋」,最後才予以強制性交。
- 獨立的剝奪自由行為: 甲強拉乙女上車並載往偏僻山區的這段「車程與時間」,已經超越了強制性交罪本身所合致的強暴手段範圍。
- 構成要件各自獨立: 這個行為在載往山區的過程中,就已經單獨、完全地成立了《刑法》第 302 條的「私行拘禁或以他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2. 罪數宣告(數罪併罰)
- 行為非同一(非想像競合): 甲是先有「剝奪行動自由」的載運犯罪行為,到了目的地空屋後,才另起犯意實行「強制性交」行為。這在時空與犯意上,屬於前後具獨立性的兩個行為,並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選項 B 錯誤)。
- 法益不同且無法吸收: 兩個行為分別侵害了乙女的「行動自由法益」與「性自主決定權法益」,且如前所述,因載運行為已超越性交手段的合理必要範圍,無法被吸收(選項 D 錯誤)。
- 結論: 依最高法院一貫之實務見解,兩罪應予分論併罰(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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