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日清晨,甲男騎乘機車上班途中,突見乙女一人獨立行走於巷弄中,認有機可乘,乃加速靠近 乙女後,趁乙女並無防備狀態下,迅速自乙女左後側,徒手拉扯取走乙女手持之皮包,因甲男用 力拉扯乙女之皮包,致乙女倒地傷重不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過失致死罪與搶奪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強盜致人於死罪
(C)甲成立過失致死罪與強盜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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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1), C(8), D(104), E(0) #3891894
統計: A(44), B(11), C(8), D(104), E(0) #3891894
詳解 (共 2 筆)
#7499771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D) 甲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罪。
以下為核心觀點的解析:
1. 核心客觀行為的定性:是「搶奪」而非「強盜」
刑法上區分搶奪與強盜的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了「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 搶奪罪(刑法 §325): 行為人是乘人不及防備,公然利用「猝然不及防備的暴力」奪取他人財物。本題中,甲是「趁乙女並無防備狀態下,迅速自乙女左後側,徒手拉扯取走皮包」,完全符合搶奪罪「趁人不備、強力掠取」的公然奪取特質。
- 強盜罪(刑法 §328): 行為人必須施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壓制被害人意思自由,使其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本題甲並未在奪取前對乙女進行施暴或恐嚇,只是單純拉扯皮包,不構成強盜罪(排除選項 B、C)。
2.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用力拉扯「致」倒地死亡
本題的後半段為「因甲男用力拉扯乙女之皮包,致乙女倒地傷重不治」。
- 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
甲男在光天化日(或清晨)騎機車用力拉扯行人的皮包,在客觀經驗上,完全可以預見行人在皮包被強烈拉扯下,極可能失去重心摔倒,進而撞擊地面導致頭部等重傷死亡。 - 搶奪致人於死罪(刑法 §325 第 3 項):
這屬於標準的結果加重犯。基本行為(故意搶奪)與加重結果(過失致死)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
3. 罪數宣告:結果加重犯「不另論過失致死罪」
當法律針對某一故意犯罪設有「致人於死」的加重條文時,該條文(搶奪致人於死罪)就已經將「故意搶奪行為」與「過失導致死亡的結果」結合為一個獨立的犯罪罪名。
- 行為人既然成立了結合後的「搶奪致人於死罪」,其過失致死的法律評價就已經被包攝在內,絕對不需要、也不能再分開宣告一個普通過失致死罪來進行數罪併罰(排除選項 A)。
選項錯在哪裡?
- (A) 錯誤: 搶奪與致死有因果關係,應直接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的結果加重犯一罪,而非分論數罪併罰。
- (B) 錯誤: 甲的手段是「趁人不備猝然掠取」,不具備強盜罪的「壓制至不能抗拒」要件。
- (C) 錯誤: 既非強盜,且過失致死部分的評價也不應與財產犯罪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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