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1)增訂本條之意義為何?(10分)

詳解 (共 2 筆)

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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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951070
2023/10/21
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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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03191
2025/08/13
一、公司法第173條之1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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