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約定?
(A)約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使用,亦不得請求減免租金之條款
(B)約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條款
(C)約定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對於土地受讓人亦有效力之條款
(D)約定不動產流押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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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3), D(3), E(0) #3960683
統計: A(9), B(1), C(3), D(3), E(0) #3960683
詳解 (共 1 筆)
#7464466
- (A) 錯誤(不屬此類約定):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7 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內建效果,不需要當事人特別約定,更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特約事項。 - (B) 正確(屬此類約定):
根據《民法》第 850-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而此項不得讓與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正確(屬此類約定):
根據《民法》第 836-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正確(屬此類約定):
根據《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即流押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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