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債務人甲為避免財產遭債權人丙強制執行,與好友乙通謀虛偽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關於丙之救濟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行使代位權,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B)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C)丙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原狀
(D)甲、乙間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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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7), D(2), E(0) #3960693

詳解 (共 1 筆)

#749619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債權人救濟」的綜合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而「撤銷權(如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的對象必須是「有效」的法律行為。既然一開始就無效,就沒有什麼好撤銷的!
以下為您逐一詳細解析:
選項 對錯 法理邏輯
(A) 代位權  正確 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依民法 §87 I 本文,該設定行為無效。因此,甲本來就可以請求乙塗銷登記(依民法 §767 所有人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但因為甲故意不對乙起訴,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自然可以依民法第 242 條行使代位權,代替甲要求乙塗銷登記。
(B) 撤銷權 錯誤 (本題答案) 民法第 244 條的「債權人撤銷權」(詐害債權),其前提是債務人所做的法律行為在客觀上是「有效」的,只是因為這個行為害到了債權人,所以法律給債權人撤銷的機會。然而,甲、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根本不存在),既然本來就無效,丙就無從行使撤銷權
(C) 侵權行為  正確 甲、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不法侵害了債權人丙的債權(導致丙無法順利強制執行受償)。因此,丙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故意侵害債權)之規定,要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其賠償方式即為民法第 213 條之回復原狀(塗銷抵押權登記)。
(D) 法律效力  正確 依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在法律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口訣
「虛偽無效不用撤,真正詐害才要撤!」
看到「通謀虛偽」,腦中立馬反射「無效」,選項裡只要出現「撤銷權(民 §244)」,抓出來直接打叉,3秒鐘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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