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且已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房屋。丁明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移轉,仍代理丙向乙購買 A 屋,並完成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 A 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 A 屋買賣契約有效
(B)丙主張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C)乙、丙間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屋所有權
(D)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塗銷 A 屋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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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7), D(5), E(0) #3960695
統計: A(1), B(2), C(7), D(5), E(0) #3960695
詳解 (共 2 筆)
#7464519
民法上有關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 87 條)、代理人瑕疵之認定標準(民法第 105 條)以及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法律關係:
- 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甲與乙通謀作成 A 屋的假移轉,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甲乙間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為無效。因此,A 屋的真正所有權人仍然是甲,登記在乙名下屬於不實登記,乙屬於無權處分。
- 代理人瑕疵認定(關鍵點):丙委任丁代購房屋,丁為丙的代理人。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裁量之有瑕疵、不知特定之情事、或明知其情事,致其效力受影響者,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 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因為代理人丁「明知」甲乙間是通謀虛偽移轉(惡意),其惡意直接歸屬於本人丙。因此,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惡意」第三人,無法主張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的善意第三人保護,也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選項詳細分析
- ❌ (A) 正確,不選:
- 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無效。
- 乙雖然不是 A 屋所有人,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的買賣契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乙僅負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給丙的債務)。
- ❌ (B) 正確,不選:
- 依民法第 105 條規定,丙是否屬於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所保護的「善意第三人」,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是否為善意來做為判斷標準。
- ⭕ (C) 錯誤,應選:
- 乙、丙間移轉 A 屋所有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效力未定。
- 但因為代理人丁為惡意,法律效果歸於本人丙,導致丙亦為惡意。丙既然是惡意,就無法依土地法第 43 條或民法信賴登記之規定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屋所有權。
- ❌ (D) 正確,不選:
- 因為丙無法善意取得 A 屋所有權,且乙丙間的物權處分行為因甲不承認而無效,A 屋所有權仍歸屬於甲。
- 真正所有權人甲自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及後段規定,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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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179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題考查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代理人知識的歸屬原則(民法第 105 條)」以及「不動產善意受讓」的綜合觀念。本題的核心在於:代理人丁是惡意的(明知假移轉),所以本人丙也必須承擔惡意的法律評價,進而無法主張任何善意信賴保護。
以下為您逐一解析各選項:
- (A) 甲、乙間法律行為無效;乙、丙買賣契約有效: 正確
- 物權行為與登記無效: 甲、乙是通謀虛偽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不論是買賣契約還是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無效,A 屋在法律上的所有人仍是甲。
- 債權契約有效: 乙雖然不是真正所有人,但乙以自己名義跟丙(由丁代理)簽訂買賣契約。依據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之法理,乙、丙間的 A 屋買賣契約依然是完全有效的。
- (B) 主張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為斷: 正確
- 依據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是否因意思之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其情事,致受影響者,應就代理人決之。」
- 在本案中,雖然本人丙可能不知情,但負責代表去買房的代理人丁「明知」甲乙間是假移轉(惡意)。因此,在法律評價上,丙就必須承受丁的惡意,不能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 (C) 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屋所有權: 錯誤 (本題答案)
- 因為甲、乙移轉無效,乙不是所有人,乙將 A 屋移轉給丙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一般來說,不動產如果遇到無權處分,必須要是「善意」的第三人,才能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信賴登記而「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 但誠如 (B) 選項所述,因為代理人丁是惡意的,其效力歸於本人,導致本人丙在法律上也變成「惡意」。惡意者絕對無法主張善意受讓,所以丙無法取得 A 屋所有權,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塗銷登記: 正確
- 既然丙無法依民法第 87 條但書受到保護,也無法主張善意受讓,丙在法律上就無法取得產權,A 屋的真正所有權人依然是甲。
- 因此,甲身為真正所有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所有人所有物返還及除去妨害請求權),要求丙返還房屋並塗銷所有權登記。
思維
「代理人黑,本人就跟著黑!」
只要看到代理人「明知、惡意」,本人就一律直接被抹黑,後續所有法律救濟只要出現「善意第三人保護」、「善意受讓(信賴登記)」,二話不說直接打叉,絕對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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