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共 80 萬元。乙協會後來否認甲有管理權限,請求甲返還全部 300 萬元。甲則抗辯稱,其雖無有效授權,但所支出 80 萬元均係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乙協會亦實際受有利益,故應自返還款項中扣除。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無有效之授權,即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一律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
(B)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C)甲保管之 300 萬元屬乙協會所有財產,甲無拒絕返還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故甲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
(D)因甲之管理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乙協會主張享有甲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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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4), C(0), D(0), E(0) #3960704
統計: A(1), B(14), C(0), D(0), E(0) #3960704
詳解 (共 1 筆)
#7497210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適法無因管理」以及「抵銷(民法第 334 條)」核心概念的經典法理題。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無因管理是「適法」還是「不適法」,關鍵在於管理行為是否「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一律不得請求費用及抵銷: 錯誤
- 邏輯: 甲所支出的項目是「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必要行政費用」,這是一家協會要活下去、維持基本運作絕對不可或缺的開銷。在客觀常理判斷下,這絕對是「有利於乙協會」,且「符合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因此它是「適法」無因管理,並非不適法。
- (B) 不違反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並得主張抵銷: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適法無因管理)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其為本人支出之必要費用。
- 邏輯: 甲在代表權爭議期間代墊這 80 萬元,成功幫協會續命。這在法律上構成適法無因管理。因此,甲對乙協會享有 80 萬元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 而乙協會雖然可以對甲請求返還原本保管的 300 萬元,但因為雙方互負金錢給付債務,且均屆清償期,因此甲完全可以依據民法第 334 條規定,以這 80 萬元的債權跟 300 萬元的債務主張主動抵銷(最後甲只需返還 \(300 - 80 = 220\) 萬元)。
- (C) 300萬是協會財產,甲無拒絕原因故不得相抵銷: 錯誤
- 邏輯: 抵銷制度本來就是為了省去彼此給付的繁瑣程序。雖然甲保管的錢是協會的,但甲對協會既然已經合法取得了 80 萬元的反向債權,在法律上就符合法定抵銷的要件,甲當然可以主張抵銷。
- (D) 主張享有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錯誤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177 條第 1 項 規定,即使管理行為真的違反了本人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只要本人事後「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例如乙協會承認這 80 萬的付租金好處)」,本人就必須在所得利益的限度內,償還管理人所支出的費用。所以 (D) 寫「一律不得請求任何費用」是絕對錯誤的。
筆記
「幫忙付租金跟薪水,這種擺明為組織好的事,絕對是『適法無因管理』!只要是適法,代墊的費用就能大方拿出來跟要還的錢『扺銷』!」
看到題目中是幫忙維持法人基本運作的「租金、薪資」,心中直接反射「適法無因管理 \(\rightarrow \) 有費用償還權 \(\rightarrow \) 得主張抵銷」,5秒內直接秒殺鎖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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