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分割之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
(B)裁判分割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單獨所有權,無須辦理登記
(C)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應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D)共有物分割後,設定於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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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1), D(9), E(0) #3960706

詳解 (共 1 筆)

#7497213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D)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共有物分割(民法第 824 條至第 825 條)」以及「他項物權追及效力(民法第 824 條之 1)」的經典核心觀念題。這題的關鍵在於:共有物分割是消滅共有的狀態,但不能隨便侵害到「在分割前就已經合法設定的抵押權或地上權人的權益」!基於物權的追及效力,這些他項物權原則上「不會」因為共有物分割而消滅。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分割之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 正確
    • 邏輯: 共有物分割不論是「協議分割」還是「裁判分割」,在處分上都是涉及所有共有人產權的重大變更,因此協議分割屬於處分行為,必須要全體共有人都簽字同意,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無法成立協議,只能改走法院裁判分割(民法 §824 II)。
  • (B) 裁判分割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無須辦理登記: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法院判決(形成判決)而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邏輯: 裁判分割的判決屬於「形成判決」,所以只要判決一確定,產權在法律上就已經當場自動生分割效力。共有人在判決確定那一秒就各自單獨取得所有權了,事後去地政事務所辦的只是「處分登記」,不是生效登記。
  • (C) 分割後互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25 條 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 邏輯: 舉例來說,如果 A、B 分割土地,A 分到的部分事後發現地底下埋了大片有毒廢棄物(物之瑕疵),或者有人跑出來主張產權(權利瑕疵),這時候 B 不能拍拍屁股裝沒事,B 必須按他原本的持分(應有部分)比例,對 A 承擔像「出賣人」一樣的瑕疵擔保責任。
  • (D) 設定於共有物上之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本文 明文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 邏輯: 如果原本共有人之一拿自己的持分去跟銀行抵押借錢,結果後來大家辦了分割,如果抵押權會「自動消滅」,那銀行不就平白無故被坑了?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原則上會繼續轉載、追及到分割後的各塊土地上,絕對不會因為分割而消滅(除非債權人有親自參與分割或同意塗銷等特定例外情形),因此 (D) 寫「均因分割而消滅」是絕對錯誤的。

筆記
「物權有追及效力,共有分割不能賴帳!原本蓋好的地上權、抵押權,分割完一樣跟著走,絕對不會消滅!」
看到共有物分割考題,只要選項宣稱「抵押權、地上權等直接消滅」,完全無視第三人權益,二話不說直接判它錯,5秒內無痛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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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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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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