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A)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擔保同一債權之數不動產,其中一筆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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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 C(2), D(2), E(0) #3960708

詳解 (共 1 筆)

#7497218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A)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普通抵押權四種特性(從屬性、不可分性、代位性、追及性)」的經典定義題。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追及性」
  • 不可分性的白話意思是:「不論債權或抵押物怎麼被切割、轉讓,抵押權都完好如初地黏在全部的標的物上,擔保全部的債權。」
  • 而 (A) 選項所描述的情況,屬於抵押物的「滅失」與「追及性/特定性」的喪失,與不可分性無關。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抵押權不受影響: 非屬不可分性 (本題答案)
    • 法理邏輯: 抵押的房屋一旦被拆除,原本作為抵押權客體的建築物在客觀上已經「滅失」。因為房屋與新蓋的重建屋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不同的不動產,原本的抵押權不會自動「飄移」或「擴張」到新房子上(這違反了物權特定原則)。
    • 這屬於抵押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的問題,如果原主人是故意拆除,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或必須另行提供擔保,但這與「不可分性」毫無關係。
  • (B) 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不受影響: 屬於不可分性(債權不可分)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 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邏輯: 即使債主把 1,000 萬的債權切成兩半(分給兩個人或轉讓一半),原本的抵押權依然會完整地為這兩部分債權提供擔保。這完全符合「債權分割,抵押權不可分」的定義。
  • (C) 共同抵押物其中一筆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受影響: 屬於不可分性(抵押物不可分)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68 條 規定:「抵押物之一部讓與他人,或因分割而涉入數人各有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邏輯: 擔保同一筆債權的好幾棟房子(共同抵押),就算其中一棟被賣給了別人,那棟被賣掉的房子上原本設定的抵押權依然穩穩地黏在上面,新屋主必須承受隨時可能被銀行強制執行的危險。這屬於抵押物的不可分性。
  • (D) 抵押物經分割或讓與一部,抵押權不受影響: 屬於不可分性(抵押物不可分)
    • 法理依據: 同樣是 民法第 868 條 的規定。
    • 邏輯: 一塊大土地設定抵押後,就算事後被地主分割成 A、B、C 三塊小土地,原本的抵押權依然會全額、完整地存在於 A、B、C 這三塊土地的每一個角落,不會因為分割而減弱。這也是最典型的抵押物不可分性。

筆記
「不可分性就是:隨便你怎麼切、怎麼轉手,抵押權都鐵板一塊、一毛不減!」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債權切一半」、「土地分三塊」、「房子賣別人」但抵押權都不受影響,這些通通都是不可分性的展現。只有 (A) 把房子「拆掉重建」,房子都沒了,那是物權滅失與特定性的問題,直接揪出來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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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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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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