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幼稚園小班兒童,某日於公園沙坑內發現一部遭人丟棄之 A 玩具汽車,遂將其撿起並帶回家收藏把玩。嗣後乙主張,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 A 車之行為應屬無效,故甲不能取得該 A 車之所有權。關於甲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不得因撿拾 A 車而取得其所有權
(B)甲撿拾無主 A 車屬事實行為,若符合先占要件,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該 A 車之所有權
(C)甲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其取得 A 車所有權之行為始生效力
(D)甲雖可占有 A 車,但因欠缺完全行為能力,僅得取得占有,不得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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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 C(0), D(0), E(0) #3960705
統計: A(3), B(12), C(0), D(0), E(0) #3960705
詳解 (共 2 筆)
#7464553
本題的核心概念在於「無主物先占」(民法第 802 條)的法律性質。先占是指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法律上無主的動產,從而直接取得該物所有權的行為。
在法律性質上,先占屬於「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 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占有的事實,且主觀上有「將該物據為己有」的自然意思(占有意思)即可。
- 幼稚園小班的甲雖然在民法上是無行為能力人,但他仍具備辨識占有狀態的「自然意思」,因此只要他完成撿拾、占有的動作,就能依據先占的規定直接、原始取得 A 車的所有權,不需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先占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進行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因此與甲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無關。
- ? (C) 錯誤:由於先占不是法律行為,因此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民法第 75 條、第 79 條等規定在此不適用)。
- ? (D) 錯誤:甲不僅能取得事實上的占有,只要符合民法第 802 條先占的要件,就能直接依法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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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212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先占(動產所有權之原始取得)」與總則編「行為能力」跨單元結合的經典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先占」在法律上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具備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因此就算是無行為能力的小嬰兒或幼稚園小朋友,只要在客觀上有「占有的事實」,就能依法直接取得所有權!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取得所有權: 錯誤
- 邏輯: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如簽買賣契約、送東西給別人)才需要看有沒有行為能力。甲雖然只有幼稚園小班,是無行為能力人,但撿垃圾、撿廢棄物這種「先占」的行為是「事實行為」,根本不需要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拿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來限制他。
- (B) 先占屬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所有權: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802 條 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這在法律上稱為「先占」。
- 邏輯: A 玩具車是遭人丟棄的「無主物」,甲將它撿起來並帶回家收藏把玩,在客觀上已經成立了「占有」的事實,且主觀上有據為己有的「所有意思」(這只要有自然人的認知能力即可,不需要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因為先占是事實行為,所以不論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如何,一經完成,甲就依法直接「原始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 (C) 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錯誤
- 邏輯: 只有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做出「法律行為」(民法第 77 條、第 79 條)時,才需要父母的允許或承認。對於無行為能力人的事實行為,父母既無法「事前允許」也無法「事後承認」使其生效,因為事實已經發生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D) 僅得取得占有,不得取得所有權: 錯誤
- 邏輯: 承 (B) 選項所述,因為滿足了民法第 802 條先占的法定要件,法律給予的最終效果就是「取得其所有權」,而不僅僅是過渡時期的「占有」狀態。因此 (D) 故意限縮了甲能取得的權利,是錯誤的。
筆記
「事實行為不看行為能力,小班兒童撿垃圾也能當所有人!」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無主物(遭人丟棄、拋棄)」被「小孩子、精神錯亂者」撿走,選項中只要提到「事實行為」、「先占取得所有權」,二話不說直接選它!凡是出現「意思表示無效」、「要父母同意」的選項,直接打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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