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受僱於乙擔任藥局登記負責人,因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不知情但疏於查核的甲遭處 240 萬元罰鍰。甲繳納後向乙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法第 487 條之 1 規定,甲對損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事由,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B)乙違反對受僱人甲之保護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C)罰鍰性質上屬於對甲個人之行政處分,並非民法上之損害,故甲不得向乙求償
(D)民法第 487 條之 1 乃保障受僱人之特別規定,為落實受僱人保護,應排除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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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 C(2), D(6), E(0) #3960700
統計: A(1), B(5), C(2), D(6), E(0) #3960700
詳解 (共 2 筆)
#7464548
本題改編自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19 號民事判決之實務核心見解。
⚖️ 最高法院判決核心理由(為何 D 正確、B 錯誤)
- 民法第 487 條之 1 的立法核心(無過失責任):
該條文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此條文是為保障居於弱勢的受僱人所設立的特別規定,屬於「無過失責任」。 - 排除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的適用(選項 D 正確):
最高法院在該判決中明確指出,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既是為了貫徹保護受僱人的政策,且條文已將受僱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作為請求權的成立要件。因此,在適用民法第 487 條之 1 請求賠償時,為了落實對受僱人的特別保護,應排除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雇主不得再以此要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 本案中甲「疏於查核」的定性:
法院認為,違法申領健保費的行為人是「雇主乙」,行政罰鍰雖然是因為甲「疏於查核」而對甲處罰,但就勞動契約的內部關係而言,受僱人甲只是「行政法上的名義負責人」,損害的真正源頭是雇主乙的犯罪或違法行為。因此,甲縱使在行政法上有疏於查核的過失,但在民法勞動契約關係中,該損害是因乙的違法行為所致,甲仍得依民法第 487 條之 1 主張權利,且乙不能主張甲疏於查核而適用過失相抵。
- ? (A) 錯誤: 承上所述,乙是違法行為的始作俑者,不可因此完全免除對甲的損害賠償義務。
- ? (B) 錯誤: 本案的關鍵及最優先適用的法律基礎是民法第 487 條之 1 的受僱人特別求償權,而非一般不完全給付之保護義務違反。
- ? (C) 錯誤: 罰鍰雖是行政處分,但甲實際繳納後造成的財產減少,屬於民法上的實質損害,可以向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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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20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改編自最高法院真實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11 號民事判決)的經典勞動法與債編綜合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僱用人對受僱人負有「保護照顧義務」,如果雇主違法導致不知情的員工被國家開罰,這在民法上屬於嚴重的「不完全給付(違反契約保護義務)」,員工依法可以要求雇主賠償。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錯誤
- 邏輯: 雖然甲「疏於查核」而有過失,但真正做壞事違法申領健保費的是雇主乙。乙才是主要的加害人,法律絕不可能因為員工有一點點疏忽,就讓罪魁禍首的雇主「完全免除」賠償責任。
- (B) 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在僱傭契約中,僱用人乙對受僱人甲負有「依誠實信用原則之附隨義務(保護照顧義務)」,必須確保受僱人服勞務時,其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不會受到不合理的侵害。
- 邏輯: 乙利用甲擔任登記負責人的機會,背地裡從事違法詐領健保費的勾當,進而害甲被行政機關重罰 240 萬元,這完全是違反了對受僱人的保護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民法 §227)」,乙必須對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C) 罰鍰性質非民法上損害,故不得求償: 錯誤
- 邏輯: 雖然 240 萬元在行政法上叫做「罰鍰」,但對於無辜被捲入、掏出私房錢去繳納的受僱人甲而言,在客觀上就是他的財產總額減少了,在民法財產法的角度這當然屬於實實在在的「損害」。如果這不能要求雇主賠償,就完全違背了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
- (D) 應排除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錯誤
- 法理依據: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明文,民法第 487 條之 1 雖然是保護受僱人的特別規定,但其並非勞基法第 59 條那種高強度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無過失、不適用過失相抵)」。
- 邏輯: 既然題目有特別提到甲「疏於查核」,代表甲自己也有點漫不經心。因此在計算最終賠償金額時,依然有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與有過失)」的適用,法院會依兩人的責任比例,酌減雇主乙的賠償金額,不能直接排除適用。
筆記
「雇主使壞害員工被罰,必成立契約不完全給付!員工有錯要相抵,但雇主絕對不能全身而退!」
看到雇主自己犯罪、害掛名負責人的員工吃高額行政罰單,直接反射「違反保護義務(不完全給付)」,3秒鎖定 (B) 選項拿高分!
實務關鍵爭點拆解
1. 為什麼選 (D)?(陷阱點)
很多考生認為,民法第 487 條之 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有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是為了保護弱勢勞工而設。既然要保護勞工,就不應該再用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去扣勞工的錢,因此直覺選了 (D)。
2. 最高法院判決怎麼說?(為何 D 錯、B 對)
最高法院在該判決中明確指出:
- 不能排除過失相抵: 民法第 487 條之 1 雖然是特別規定,但它「並非排除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因為題目明文寫到甲「疏於查核」,代表甲自己也有過失,既然有過失,依法就必須適用過失相抵酌減賠償金額,不能全額叫雇主買單。所以 (D) 寫「應排除適用」是絕對錯誤的。
- 成立不完全給付: 判決指出,僱用人對於受僱人負有依誠信原則之保護照顧附隨義務。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不知情的甲被課處鉅額罰鍰,屬於僱用人違反保護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因此 (B) 是完全正確的實務見解。
結論
本題選 (D) 再次集體大翻車。國考法律題一定要認明最高法院的指標判決,這一題的正解絕對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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