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售予乙,乙已付清價金且甲已交付土地。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 地突然遭政府合法徵收,甲並已領取補償費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係於徵收發生前成立,並非自始客觀不能,故契約仍為有效
(B)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C)乙得主張甲構成給付不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徵收補償費
(D)自甲將 A 地交付予乙之時起,A 地之利益與危險,依規定應由買受人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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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8), D(2), E(0) #3960701

詳解 (共 1 筆)

#7497206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買賣契約中「嗣後給付不能(政府徵收)」「代償請求權」的經典必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甲領取徵收補償費是有法律上原因的(因為在過戶前,甲在法律上依然是所有人),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乙必須走「代償請求權(民法 §225 II)」這條路才能討到補償費!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契約於徵收前成立,並非自始客觀不能,故有效: 正確
    • 邏輯: 甲、乙是在買賣土地「之後」土地才被政府徵收,這在法律上叫做「嗣後給付不能」。嗣後給付不能並不影響買賣契約本身的效力,所以契約依然完全有效,(A) 的敘述正確。
  • (B) 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請求交付徵收補償費: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代償請求權)規定:「債務人因免給付義務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邏輯: 雖然法條文字寫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長期認為,政府發放的「徵收補償費」在性質上與賠償物相同,因此買受人乙完全可以「類推適用」本條規定,要求甲把領到的補償費雙手奉上。
  • (C) 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徵收補償費: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成立的前提,必須是對方「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 邏輯: 本題中,因為土地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在法律上依然是 A 地的登記所有人。既然甲是所有人,那他去領取政府發給所有人的徵收補償費,就是「有法律上之原因」,這絕對不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乙如果用不當得利去告甲,一定會被法院駁回,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自土地交付時起,A 地之利益與危險由買受人乙負擔: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373 條前段 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 邏輯: 題目明文提到「甲已交付土地」。既然土地已經交給乙了,那這份土地往後的「好處(利益)」與「壞處(天災或被徵收的危險)」,依法就已經通通移轉給買受人乙來承擔,(D) 的敘述完全正確。

筆記
「土地沒過戶被徵收,屋主拿錢合法不是不當得利!買家想要補償費,只能大喊『民法 225 條代償請求權』!」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一屋買賣還沒登記就被「政府徵收」,選項中只要出現「不當得利(民法 §179)」,大膽直接打叉,絕對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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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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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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