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隱藏的廢鐵絲而受傷。試問甲是否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B)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C)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D)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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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5), D(0), E(0) #3960703
統計: A(0), B(0), C(15), D(0), E(0) #3960703
詳解 (共 1 筆)
#749720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侵權行為中「不作為侵害(違反社會安全義務/交往安全義務)」的經典觀念題。這題的關鍵在於:開啟或管理特定場所的人,依法負有防止他人遭受危害的「作為義務(危險防止義務)」。如果因為「不作為(擺爛、不清理)」導致他人受傷,一樣要負侵權行為責任!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錯誤
- 秒殺邏輯: 雖然乙是為了抄近路而擅自穿越(無權進入),但在民法侵權行為的法理上,「無權進入(侵權行為)」不代表土地所有人就可以在其土地上任由致命、危險的隱藏陷阱存在而不理。甲對該場所具儲存、經營或管理權限,若該場所對一般公眾存在客觀危險,甲仍不能完全免除社會安全義務。
- (B) 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錯誤
- 邏輯: 侵權行為的態樣包含「作為」與「不作為」。甲雖然沒有拿起廢鐵絲去刺乙(無積極作為),但甲「應清理而不清理」的消極擺爛行為,在法律上就是典型的「不作為侵害」。
- (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最高法院與民法理論,經營特定場所、向公眾開放或管理具危險源產權之人,依誠信原則與社會交往安全,負有「社會安全義務(交往安全義務)」。也就是必須確保該場所不至於對他人造成不可預期的危險。
- 邏輯: 甲經營收費停車場,卻「長期疏於管理、未設警示、未清理碎玻璃與廢鐵絲」,這違反了法律要求他應維護場地安全的「作為義務」。因此,甲的消極「不作為」具有違法性與過失,必須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對受傷的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錯誤
- 法理依據: 締約上過失(民法第 245 條之 1)必須發生在「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的過程中(例如:進去店裡買東西不慎摔倒)。
- 邏輯: 乙純粹只是個「路過、抄近路」的陌生人,他跟停車場老闆甲之間壓根兒沒有任何要簽約或停車的意圖。既然沒有締約關係,就絕對不可能成立締約上過失。
筆記
「開場所就要管安全,不清理陷阱叫『不作為侵權』!路人進來雖然不對,但老闆擺爛一樣要賠錢!」
看到場所管理人消極不處理危險(不設警示、不掃玻璃、不修照明),導致他人受傷,直接反射「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侵權」,3秒直接鎖定 (C)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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