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登報懸賞 5 萬元尋找走失愛犬,乙不知該廣告而先行收留並照顧該犬,隨後始獲悉廣告內容並通知甲領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行為時不知有廣告存在,依民法規定,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B)乙除得請求 5 萬元報酬外,亦得向甲請求償還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
(C)若甲於乙完成行為前已登報撤回廣告,則甲無須對乙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D)若甲定有 10 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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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0), D(4), E(0) #3960696
統計: A(1), B(10), C(0), D(4), E(0) #3960696
詳解 (共 1 筆)
#749718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懸賞廣告」(民法第 164 條至第 165 條之 1)的經典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了解懸賞廣告的「不知而完成行為之準用」、「撤回限制」以及「與無因管理的競合」。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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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乙不知廣告存在,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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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依據: 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 規定,懸賞廣告「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 邏輯: 雖然乙收留狗的時候根本不知道有這則廣告,但法律為了獎勵完成結果的人,特別規定即便不知情也能取得 5 萬元報酬請求權。
- (B) 乙除報酬外,亦得向甲請求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 錯誤
- 法理依據: 乙不知廣告而收留、照顧別人的狗,在法律上屬於「適法無因管理」(民法第 176 條),本來可以跟主人請求償還必要及有益費用。
- 邏輯: 但是,當乙後來得知有懸賞廣告,並且選擇向甲主張「5 萬元報酬請求權」時,該報酬就已經包含了照顧愛犬的對價(除非廣告另有說明)。在法律上,乙不能「兩頭賺」(同時主張適法無因管理的費用償還與懸賞廣告的報酬),所以不能再額外請求必要與有益費用。
- (C) 若完成前已登報撤回廣告,甲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錯誤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165 條第 2 項 規定,廣告人撤回廣告時,對於「因廣告通知前,惡意或善意完成行為之準備,或已開始完成行為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邏輯: 雖然甲在乙完成尋狗前就撤回了廣告,但只要乙是「善意」開始進行收留照顧的行為,甲撤回廣告若造成乙的損害,甲原則上仍須在報酬額度(5萬元)內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完全無須負責。
- (D) 若甲定有 10 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165 條第 1 項但書 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拋棄其撤回權。」
- 邏輯: 如果甲在廣告上寫了「限10天內找到」,在法律上就會直接推定甲在這 10 天內自動拋棄了隨時撤回廣告的權利,以保護廣大辛勤幫忙找狗的民眾(善意相對人)。因此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口訣
「懸賞不管知不知,只要完成就給錢;定有期限不能撤,兩頭拿錢不准許!」
只要看到懸賞廣告「定有期間」,心中立馬浮現「推定拋棄撤回權」,直接鎖定 (D) 選項,5秒內快速拿分!
為什麼選 (B)?(陷阱拆解)
- 不能兩頭賺: 乙不知道有廣告而收留狗,在法律上原本屬於「無因管理」,確實可以要照顧費。
- 對價關係: 但當乙後來得知有懸賞廣告,並且選擇主張這 5 萬元的「報酬請求權」時,這 5 萬元就已經包含了尋找與照顧該狗的全部對價。在法律上,乙不能同時主張懸賞廣告的報酬,又另外索取無因管理的費用(除非廣告主有特別寫明)。
為什麼 (D) 才是絕對正確?
- 法條一字不差: 依據 民法第 165 條第 1 項 規定:「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拋棄其撤回權。」
- 題目中的 (D) 選項完全是法條的直接複製貼上,在法律上是毫無爭議、最純粹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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