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將 A 屋出售於乙並簽署買賣契約。隨後甲因房價上漲,復將該屋高價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
(B) A 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C)丙因甲對乙給付不能,乙得解除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D)乙僅得向甲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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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1), C(2), D(2), E(0) #3960699

詳解 (共 2 筆)

#7464542
本題屬於民法中典型的「二重買賣」(一屋二賣)問題。
  1. 買賣契約皆有效(債權平等原則):
    甲先後與乙、丙成立的買賣契約,均屬有效的債權行為。債權不具排他性,因此甲與丙的契約並未侵害乙的債權,兩者皆為有效。
  2. 所有權由先辦理登記者取得:
    丙已經辦妥 A 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丙合法取得 A 屋所有權。乙此時無法再要求甲移轉 A 屋所有權。
  3. 嗣後給付不能與損害賠償:
    甲因已將房屋過戶給丙,導致無法履行對乙的過戶義務,這屬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第 226 條)。乙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其範圍包含「履行利益」(即契約若順利履行乙可獲得的利益,包含房價上漲的差額)。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甲丙間的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有效。債權具備平等性,不生侵害債權而無效之問題;且移轉所有權給丙是物權處分行為,甲是有權處分,移轉行為完全有效。
  • (B) 正確:如前所述,甲對乙的給付已構成嗣後不能,乙可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向甲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C) 錯誤:論述邏輯混亂。乙是因為「甲」給付不能,進而對「甲」解除契約並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丙是合法取得所有權的第三人,乙不得向丙主張權利。
  • (D) 錯誤:乙可以請求房價上漲的轉售利益差額。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本即包含「若契約履行時,債權人可獲得的財產總額變動差額」(如房價上漲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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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19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債編總論中「一屋二賣(債權相對性)」、「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範圍」以及「契約解除之效果」的超級經典必考題。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 錯誤
    • 法理依據: 依據債權相對性原則,甲同時與乙、與丙成立買賣契約,這兩個買賣契約通通有效。
    • 邏輯: 甲雖然對乙不義,但他把房屋所有權登記給丙的「物權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丙是善意或惡意不重要(除非與甲串通故意詐騙乙),丙依法已經確定取得 A 屋的所有權。甲丙的契約和登記都是有效的。
  • (B) 甲對乙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房屋既然已經登記給丙,甲就不可能再把房子過戶給乙了,這在法律上叫做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嗣後給付不能。
    • 邏輯: 依據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乙可以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這個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也就是如果甲乖乖履約,乙本來可以獲得的所有利益,包含轉售利益或房價上漲的價值)。
  • (C) 乙得解除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錯誤
    • 法理依據: 依據民法第 256 條,債權人乙確實可以因為給付不能而「解除契約」。
    • 邏輯: 錯在後半句!契約解除後的還錢,法律有專屬的規定(民法第 259 條回復原狀義務),乙應該是依據「回復原狀」請求甲退錢並加計利息,而不是依據「不當得利」。出題老師在這裡埋了「請求權基礎」的代號陷阱。
  • (D) 乙僅得請求返還價金,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 錯誤
    • 法理依據: 依據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了「所受損害」外,也包含「所失利益」(即預期可得之利益)。
    • 邏輯: 因為甲的違約,導致乙錯失了房價上漲的增值利益,這個轉售利益差額屬於乙的「履行利益(所失利益)」,乙完全可以大方地向甲討這筆房價上漲的差價。

筆記
「一屋二賣契約皆有效,過戶給誰誰就贏!沒拿到房的要履行利益,解除契約走 259 回復原狀!」
看到一屋二賣,沒拿到房子的人就是主張「給付不能(民 §226)」,賠償範圍包含房價上漲的全部履行利益。看到 (B) 完全契合,直接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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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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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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