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 90 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A)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B)丁得請求乙給付 90 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C)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 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 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D)乙應先給付 90 萬元,再依民法第 281 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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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8), D(2), E(0) #3960698
統計: A(2), B(2), C(8), D(2), E(0) #3960698
詳解 (共 2 筆)
#7464532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完成者準用之。」
本案中,丁對甲之債權時效完成(時效消滅),屬於相對發生效力的事由。為了保護其他連帶債務人,法律規定此時應扣除時效完成者(甲)的內部分擔部分。
- 總債務:90 萬元
- 甲的內部分擔額:
萬元 - 乙、丙得扣除甲分擔的 30 萬元,僅就剩餘的 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時效完成僅使甲獲得抗辯權,且屬限制效力事項。乙、丙並不會因此免除「全部」責任,僅能扣除甲的分擔部分。
- ❌ (B):雖然時效完成通常是個人法律關係,但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已明文規定「準用免除」之效力,會對乙、丙產生「扣除分擔額」的實質影響,因此丁不能再要求乙給付全額 90 萬元。
- ❌ (D):乙並不需要先給付 90 萬元。若乙給付了全額,由於甲的時效已完成,甲對外已無義務,乙事後將無法依民法第 281 條向甲追償,這會對乙不公,因此法律允許乙直接在丁請求時就扣除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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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193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連帶債務中「絕對效力事項(消滅時效完成)」的經典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的規定。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選項詳細解析
- (A) 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錯誤
- 邏輯: 時效完成並不是對整筆 90 萬元債務都有絕對效力。丁對甲的時效完成,法律只允許扣除「甲自己本來該負責的那一份(30萬元)」,乙、丙並不會因此全額免責,剩下的 60 萬元依然要由乙、丙負連帶責任。
- (B) 丁得請求乙給付 90 萬元,時效完成對乙、丙不生效力: 錯誤
- 法理依據: 雖然民法第 279 條規定「時效中斷」原則上是相對效力,但「時效完成」在連帶債務中是特殊的絕對效力事項。
- 邏輯: 依據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換句話說,其他債務人(乙、丙)可以主張扣除甲應分擔的部分,因此丁不能再向乙要滿 90 萬元。
- (C) 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 30 萬元,僅就剩餘之 60 萬元負給付義務: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 規定,當甲的債權時效完成後,甲的應分擔部分(90萬 \(\div \) 3 = 30萬)會產生絕對效力。
- 邏輯: 為了避免乙、丙隨後清償完又跑去向甲求償,導致甲的「時效利益」被架空,法律規定乙、丙可以直接扣除甲的分擔額(30萬元)。因此乙只需要對丁給付賸餘的 60 萬元 即可。
- (D) 乙應先給付 90 萬元,再向甲請求償還應分擔部分: 錯誤
- 邏輯: 如果要乙先給付 90 萬元,再讓乙去跟甲要 30 萬元,這樣甲原本享有的「時效完成抗辯權」就形同虛設了。所以法律直接在第一關就讓乙主張扣除,乙不用也不得給付 90 萬元。
筆記
「連帶債務一人時效完成,其他人直接扣掉他那份!」
只要在連帶債務題目中看到「某人時效完成」,立刻用總額扣掉那個人的內部內部分擔額。這題 \(90 - 30 = 60\) 萬,直接秒殺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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