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 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B)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C)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D)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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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0), D(2), E(0) #3960697

詳解 (共 1 筆)

#7464529
  • (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 原因: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是指商品在物質上、價值上或效用上的缺陷(例如腳踏車輪胎破洞、煞車壞掉)。本題中,腳踏車本身功能完好,問題出在「甲沒有腳踏車的所有權」,這屬於權利瑕疵而非物之瑕疵。因此丙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正確選項分析(不應選此項)
  • (A) 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 原因:甲將不屬於自己的腳踏車賣給丙,導致丙最後被失主乙依法追回,這構成了權利瑕疵(民法第349條)。丙身為善意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3條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 原因:因為腳踏車被乙追回,甲已無法讓丙永久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屬於權利瑕疵導致的給付不能。丙可依民法第353條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民法第256條),向甲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 (D) 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 原因:甲因為給付不能而構成違約,若當初甲、丙兩人的買賣契約中含有違約金條款,丙自然有權要求甲依約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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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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