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 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B)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C)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D)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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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0), D(2), E(0) #3960697

詳解 (共 2 筆)

#7464529
  • (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 原因: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是指商品在物質上、價值上或效用上的缺陷(例如腳踏車輪胎破洞、煞車壞掉)。本題中,腳踏車本身功能完好,問題出在「甲沒有腳踏車的所有權」,這屬於權利瑕疵而非物之瑕疵。因此丙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正確選項分析(不應選此項)
  • (A) 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 原因:甲將不屬於自己的腳踏車賣給丙,導致丙最後被失主乙依法追回,這構成了權利瑕疵(民法第349條)。丙身為善意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3條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 原因:因為腳踏車被乙追回,甲已無法讓丙永久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屬於權利瑕疵導致的給付不能。丙可依民法第353條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民法第256條),向甲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 (D) 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 原因:甲因為給付不能而構成違約,若當初甲、丙兩人的買賣契約中含有違約金條款,丙自然有權要求甲依約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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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190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買賣契約中「權利瑕疵擔保」「物之瑕疵擔保」核心區別的經典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這輛腳踏車是因為「產權(權利)不乾淨」被原主人追回,而不是因為「腳踏車壞了(物有瑕疵)」。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349 條 規定,出賣人(甲)應擔保第三人(乙)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邏輯: 甲隱瞞這輛車是偷來的事實賣給丙,結果導致丙被真正所有人乙依法追回(民法 §949 盜贓物返還請求權)。這完全屬於權利瑕疵,丙自然可以依民法第 353 條要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353 條 規定,出賣人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邏輯: 當腳踏車被原主人乙依法要回去後,甲在法律上已經無法再履行「讓丙安穩保有這輛車」的義務,對丙而言構成了給付不能(法律上給付不能)。因此丙可以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解除與甲的買賣契約。
  • (C) 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 354 條)是指標的物客觀上價值減少、效用減少或缺乏保證之品質(例如:腳踏車煞車壞了、爆胎或變速箱故障)。
    • 邏輯: 這輛腳踏車本身性能可能完好如初,丙會失去它是因為「產權問題(權利瑕疵)」,而非「品質問題(物之瑕疵)」。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是井水不犯河水、不能混淆的兩個法律制度,所以丙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來要求減少價金,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250 條 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 邏輯: 甲因為無權處分且無法擔保權利無瑕疵,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屬於可歸責於出賣人(甲)的債務不履行。因此,只要當初契約有寫明違約金,丙依法完全可以向甲要求支付违约金。

 

筆記
「贓物追回是權利瑕疵,車子壞掉才是物之瑕疵!」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偷來的東西(盜贓物)」或「別人的東西(無權處分)」賣給別人,後續被追討的救濟,只要選項出現「物之瑕疵擔保」,大膽直接打叉,絕對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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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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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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