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B)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C)表見代理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D)表見代理之規定,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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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 C(4), D(2), E(0) #3960694

詳解 (共 2 筆)

#7464515
  • (A) 正確
    • 理由:根據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判例,本人將空白支票及印章交付、委託他人保管,該他人擅自簽發支票時,客觀上已創造出「足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外觀(即間接授權通知)。為了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應成立表見代理,本人必須負授權人責任。
  • (B) 錯誤
    • 理由:表見代理的本質是無權代理的一種,而「代理」只能適用於「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如搬家、打掃)並不具意思表示的要素,因此無法成立代理,更無表見代理的適用 
  • (C) 錯誤
    • 理由:表見代理是基於本人有「外觀可歸責性」(如自己表現出授權的樣子,或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這只有在由本人的意思來決定授權與否的「意定代理」才會發生;「法定代理」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而非本人意願),因此法定代理沒有表見代理的適用
  • (D) 錯誤
    • 理由:如前所述,表見代理適用於法律行為(例如契約行為)。而侵權行為屬於違法的事實行為,不容許代理,因此絕對不適用表見代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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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175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A)。 
不過,這題在法學界與國考解題中被普遍認為是一題「瑕疵題」。因為在嚴格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中,單純將印章、支票交給他人保管而被盜蓋,通常「不成立」表見代理;但因為 (B)、(C)、(D) 三個選項在法理上都是「絕對錯誤」,因此在考場上運用刪去法,只能選擇 (A) 作答。 
以下為您逐一解析各選項的法理邏輯:
選項詳細解析
  • (A) 受託保管支票與印章遭盜蓋:官方認定正確(但實務有瑕疵爭議)
    • 官方邏輯: 本人將「支票與蓋章所需之印章」同時交由他人持有,在客觀上已經創造出了「允許他人代理簽發支票」的權限外觀(間接授權通知),使善意第三人產生信賴,故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民法 §169)。
    • 實務爭議: 最高法院歷來判例(如 70 年台上字第 657 號)多數認為:「單純交付印章、支票簿委託保管,並不足以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法律事實。」且本選項提及「盜蓋」,屬於犯罪不法行為,原則上不適用表見代理。但由於本題其他選項錯得太離譜,故選 (A)。
  • (B) 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絕對錯誤
    • 原因: 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客體,必須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例如締結契約)。而「事實行為」(例如興建房屋、打掃、駕駛汽車等)根本不包含意思表示,因此事實行為不能成立代理,當然也不可能有表見代理的適用
  • (C) 表見代理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絕對錯誤
    • 原因: 表見代理的核心在於保護第三人對「本人創造出授權外觀」的信賴,因此僅適用於「意定代理」(即本人自己同意授權的代理)。至於「法定代理」(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是由法律直接明文規定,第三人應自行查閱法律,且本人(如嬰幼兒)不可能有「表示授與代理權」的行為,故法定代理絕不適用表見代理
  • (D) 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絕對錯誤
    • 原因: 表見代理適用於「契約行為」等法律行為;但不適用於「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屬於不法的事實行為,沒有人可以「代理」別人去開車撞人或進行詐騙,因此侵權行為絕對不適用表見代理。 
筆記
  1. 事實行為、侵權行為、違法行為: 通通沒有「代理」可言,直接打叉!
  2. 法定代理: 權限來自法律,第三人自己要看清楚,沒有「表見外觀」的容忍空間,直接打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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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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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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