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B)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C)表見代理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D)表見代理之規定,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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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 C(4), D(2), E(0) #3960694
統計: A(8), B(1), C(4), D(2), E(0) #3960694
詳解 (共 1 筆)
#7464515
- (A) 正確
- 理由:根據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判例,本人將空白支票及印章交付、委託他人保管,該他人擅自簽發支票時,客觀上已創造出「足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外觀(即間接授權通知)。為了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應成立表見代理,本人必須負授權人責任。
- ❌ (B) 錯誤
- 理由:表見代理的本質是無權代理的一種,而「代理」只能適用於「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如搬家、打掃)並不具意思表示的要素,因此無法成立代理,更無表見代理的適用。
- ❌ (C) 錯誤
- 理由:表見代理是基於本人有「外觀可歸責性」(如自己表現出授權的樣子,或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這只有在由本人的意思來決定授權與否的「意定代理」才會發生;「法定代理」的權限來自法律規定(而非本人意願),因此法定代理沒有表見代理的適用。
- ❌ (D) 錯誤
- 理由:如前所述,表見代理適用於法律行為(例如契約行為)。而侵權行為屬於違法的事實行為,不容許代理,因此絕對不適用表見代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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