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之配偶為乙,甲之父為丙,丙之父為丁,甲與乙之子為己與戊,戊之子為庚。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互負扶養義務
(B)丙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之扶養義務
(C)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D)戊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對甲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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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4), D(1), E(0) #3960685

詳解 (共 2 筆)

#7464478
  • (C) 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此敘述錯誤
    • 乙是甲的配偶,丙是甲的父親。對乙而言,丙是「配偶之父母」(直系姻親)。
    • 根據民法第 1114 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僅限於: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
    • 題目中特別提到「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顯示乙與丙並沒有同居。因此,乙與丙之間依法並不互負扶養義務。
正確選項分析
  • (A) 甲乙間互負扶養義務:此敘述正確
    • 根據民法第 1116-1 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 (B) 丙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之扶養義務:此敘述正確
    • 丙是丁之子(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甲是丁之孫(較遠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 根據民法第 1115 條第 2 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 (D) 戊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對甲之扶養義務:此敘述正確
    • 戊是甲之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丙是甲之父(直系血親尊親屬)。
    • 根據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的順序,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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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174
正確答案是 (C) 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扶養義務順位與要件」的法理詳解:
核心步驟:抓出「同居要件」的關鍵細節
  • (C) 錯誤(本題正解):
    • 身分關係: 乙與丙分別為甲的配偶與父親,兩人在法律上屬於「婆媳」或「翁婿」(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即直系姻親)。
    • 法理(《民法》第 1114 條第 2 款):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必須以「同居」為前提,雙方才互負扶養義務。
    • 涵攝: 題目明確說明「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表示乙與丙實際上分居兩處,並未共同生活。因此,乙與丙之間在法律上並不互負扶養義務。(C) 敘述稱其互負扶養義務,顯然錯誤。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法理確認)
  • (A) 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1明文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身分關係緊密,且該義務屬於第一順位的「生活維持義務」。
  • (B) 敘述正確:
    丁為受扶養權利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丙(兒子,一親等)與甲(孫子,二親等)。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2 項規定,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丙)為先
  • (D) 敘述正確:
    甲為受扶養權利人。戊為甲之子(直系血親卑親屬,第 1 順位),丙為甲之父(直系血親尊親屬,第 2 順位)。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規定,卑親屬(戊)的扶養義務順位優先於尊親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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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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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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