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標的物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D)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利息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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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2), C(3), D(0), E(0) #3960684

詳解 (共 2 筆)

#7464475
  • (A)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 (B) 錯誤: 根據《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如果該附加部分具有獨立性,在法律上屬於獨立的一物,並原抵押權效力所及(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申請併付拍賣,但對該附加物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 (C) 正確: 根據《民法》第 86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例如:因天災導致房屋部分磚瓦剝落、樹木被強風吹倒等非正常分離情形),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D) 正確: 根據《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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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170
正確答案是 (B)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普通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的法理詳解與陷阱辨正:
核心步驟(抓出錯誤選項)
  • (B) 錯誤(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原則上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 法理:《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及實務一貫見解,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陷阱核心: 建築物在設定抵押後,若有「附加部分(增建物)」:
      1. 若該增建物不具獨立性(例如頂樓加蓋,無獨立出入口,僅為原建物的「成分」),則依附隨性,當然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2. 若該增建物已具獨立性(有獨立出入口與經濟價值,可單獨成為物權客體),它就是一個獨立的「主物」,原則上即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 特別法條(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 雖然此種具獨立性的增建物,法院在實行抵押權拍賣時,為了發揮土地與建物的整體經濟價值,可以將其「併同拍賣」,但抵押權人對該增建物賣得的價金,並無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直接稱其「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錯誤的。
各選項精準抓漏(法理觀念確認)
  • (A) 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例如:將房屋設定抵押,其效力及於該房屋坐落基地之基地使用權)。
  • (C) 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86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例如:抵押土地上的砂石,未經所有人同意遭人盜採分離;或未屆期被惡意砍伐的林木),在尚未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前,仍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D) 敘述正確:
    《民法》第 863 條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自抵押物扣押後,及於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即屬典型的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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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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