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起算,若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應自何時起算?
(A)犯罪行為開始之日
(B)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C)發現犯罪之日照駕車者
(D)判決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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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62), C(3), D(4), E(0) #3891892

詳解 (共 3 筆)

#7374624

3.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起算,若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應自何時起算? 

(A)犯罪行為開始之日 (B)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C)發現犯罪之日照駕車者 (D)判決確定之日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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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417
答案:B   解析:犯罪行為若有「繼續...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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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51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B) 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前項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解析與觀念釐清:
  • 核心觀點(狀態犯 vs 繼續犯):
    • 狀態犯(如:普通殺人罪、竊盜罪): 犯罪行為一完成,犯罪結果隨即發生並成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繼續犯(如:私行拘禁罪、妨害自由罪): 犯罪成立後,其違法狀態隨著行為人的意思仍在持續中(例如把人關在地下室三天)。因為侵害法益的行為一直沒有停止,所以法律規定必須等整個「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被害人回復自由、行為結束之日),追訴權時效才能開始起算。
選項錯在哪裡?
  • (A) 錯誤: 繼續犯若是自開始之日起算,會造成行為人一邊繼續關押被害人,時效卻一邊消滅的荒謬現象。
  • (B) 正確: 符合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
  • (C) 錯誤: 刑法追訴權時效是客觀制,是以「行為終了」或「犯罪成立」為準,與司法機關或被害人「何時發現犯罪」無關(後者選項中字樣應為出題誤植)。
  • (D) 錯誤: 「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的是行刑權時效(考查刑法第 84 條),而非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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