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為乙之養子,丙為甲之生父。甲、乙平日感情不睦,甲亦經常責怪丙將其出養於乙。某日甲、 乙因故爭吵,甲一時情緒激動,乃持家中廚房之菜刀砍死乙,並進而持菜刀前往住在附近之丙宅 理論,甲、丙一言不合,甲復持菜刀砍殺丙。依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普通殺人罪,為接續犯,以一罪論
(B)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一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
(C)甲成立二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繼續犯,以一罪論
(D)甲成立二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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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4), C(6), D(124), E(0) #3891890
統計: A(1), B(34), C(6), D(124), E(0) #3891890
詳解 (共 3 筆)
#7457439
我國刑法及實務見解,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甲為乙之養子,殺害養母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又甲與生父丙之真實血親關係並不因出養而消滅,甲殺害生父丙亦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先後起意分別殺害乙與丙,行為互殊,應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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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48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D) 甲成立二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以下為核心觀點的解析:
1. 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的認定
- 對養父乙的部分(法律擬制血親):
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乙屬於甲在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甲砍死乙,構成《刑法》第 272 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對生父丙的部分(自然血親):
雖然依《民法》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暫時停止;但在刑事法與血緣關係上,自然血親之事實並不會因為出養而消滅。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一貫認為,養子女對於本生父母仍具備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因此,甲砍殺生父丙,同樣構成《刑法》第 272 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 罪數宣告(競合論)
- 獨立的犯罪行為:
甲是先在自己家中砍死乙,隨後才「前往住在附近之丙宅」砍殺丙。這在時間與空間上皆有明顯的犯罪中斷與獨立性,並非在同一時空下的單一行為。 - 侵害不同的生命法益:
甲具有兩個獨立的殺人犯意,並實行了兩個殺人行為,分別侵害了乙與丙兩人的生命法益,不屬於接續犯,亦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 - 結論:
依實務見解,兩罪應予分論併罰,即成立二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選項錯在哪裡?
- (A) 錯誤: 乙與丙皆屬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非普通殺人罪;且兩行為時空分隔,非接續犯。
- (B) 錯誤: 殺害生父丙依然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非普通殺人罪;且為兩個獨立行為,非想像競合。
- (C) 錯誤: 殺人罪屬狀態犯(犯罪結果完成即結束),非繼續犯(如私行拘禁罪之行為持續);且應數罪併罰而非以一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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