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所謂最高限額,係指原債權而言,至於利息、遲延利息等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B)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括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期間內,以由任何法律關係所生之不特定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C)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得自由讓與他人,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D)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自由約定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該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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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4), D(6), E(0) #3960681
統計: A(0), B(6), C(4), D(6), E(0) #3960681
詳解 (共 3 筆)
#7464454
- ⭕ (D)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81 條之 3 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由於此時債權尚未確定,變更只要在原本設定的「最高限額」額度內,並不會實質損害後次序抵押權人的權益,因此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同意。 - ❌ (A) 錯誤:
根據民法第 881 條之 2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全體總額均應受最高限額之限制。選項中指稱利息、遲延利息不受限制是錯誤的。 - ❌ (B) 錯誤:
根據民法第 881 條之 1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必須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是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不可以是「由任何法律關係所生」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即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現行民法已被明文禁止,屬於無效)。 - ❌ (C) 錯誤:
根據民法第 881 條之 6 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讓與並不隨同移轉抵押權(此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緩和」的特性)。債權人單獨讓與債權時,該讓與的債權即脫離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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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165
正確答案是 (D)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自由約定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該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同意。
以下為您帶來物權編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從屬性突破以及擔保範圍的法理詳解:
核心步驟(精準抓出正確選項)
- (D) 正確:
- 法理: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 關鍵考點(第 2 項):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因為最高限額的總額在登記時已經固定(例如最高限額 1000 萬元),在不超過這個額度的前提下,不論內部債權範圍或債務人如何變更,都不會損及後次序抵押權人的預期利益,故 (D) 敘述完全正確。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陷阱拆解)
- (A) 錯誤(利息、遲延利息均受最高限額之限制):
- 法理: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原債權合計起來,仍應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此點與「普通抵押權」不同,普通抵押權的利息是直接在原債權之外另計)。
- (B) 錯誤(「任何法律關係」過於寬泛,且基於票據需有一定基礎關係):
- 法理: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擔保債權必須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 陷阱: 實務上嚴格禁止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不能寫「任何法律關係」。且關於票據權利,依第 2 項規定,如果沒有一定基礎法律關係存在,其「僅因背書、交付而取得」之票據債權,原則上是不計入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內的,(B) 敘述過於絕對。
- (C) 錯誤(此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突破」,不可隨同移轉):
- 法理: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將其中個別債權讓與他人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 涵攝: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前,擔保的是一個「流動的框架」,個別債權的抽離不會影響框架本身。因此,這時個別債權讓與不具備隨同移轉的從屬性(要等確定後才回復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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