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與乙就甲所有之 A 地訂立買賣契約,甲保留砍伐 A 地上 B 榕樹之權利,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嗣後又將 A 地出賣於丙,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B 榕樹並非定著物
(B)甲得對丙主張其有 B 榕樹之所有權
(C) B 榕樹為 A 地之成分
(D)甲僅得對乙主張其有砍伐 B 榕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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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1), C(0), D(4), E(0) #3960680

詳解 (共 2 筆)

#7496163
正確答案是 (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 B 榕樹之所有權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總則「定著物、成分」與債編「債權相對性」交織的法理詳解:
核心步驟:掌握物權的「重要成分」概念
  1. 判定 B 榕樹的法律性質(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
    • 法理: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重要成分)
    • 涵攝: B 榕樹此時生長在 A 地上,尚未砍伐分離,依法屬於 A 地的「重要成分」,不具備獨立的物權身分。既然是土地的一部分,它就沒有辦法單獨成為另一個所有權的客體
  2. 判定 A 地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 當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再由乙移轉登記給丙時,因為 B 榕樹是 A 地的成分,依「成分隨同主體移轉」原則,B 榕樹的所有權已經隨著土地一併歸屬於新地主丙所有
  3. 判定 (B) 錯誤、(D) 正確(解題核心):
    • 甲在跟乙簽買賣契約時,雖然約定「保留砍伐權利」,但這個約定在法律上僅具有「債權契約」的效力。
    • 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這個特約只能用來約束契約相對人(乙)。丙身為第三人,不受甲乙間債權特約的拘束。因此,甲不得對丙主張有榕樹所有權((B) 敘述錯誤,故選 B),甲只能對乙主張不履行特約的賠償責任((D) 敘述正確)。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陷阱拆解)
  • (A) 敘述正確:
    依實務見解,「定著物」必須是獨立、繼續固定於土地,且有一定經濟上獨立價值的建築物或構造物。尚未砍伐的樹木屬於土地之「出產物(成分)」,並非定著物
  • (C) 敘述正確:
    誠如上述,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樹木,就是 A 地的成分(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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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422
本題涉及民法上不動產之成分債權相對性的概念:
  1. 土地的成分:根據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成分)。B 榕樹尚未砍伐,仍種植在 A 地上,因此屬於 A 地的構成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其所有權,無法單獨成為獨立的所有權客體。
  2. 所有權的變動:當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時,B 榕樹作為土地的成分,其所有權便隨同土地一併移轉給乙。即使甲乙約定保留砍伐權,該約定也僅具債權效力。當乙再將土地轉賣並登記給丙時,丙便依法取得土地(包含榕樹)的完整所有權。
  3. 債權相對性:甲乙間關於「保留砍伐權」的特約,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只能對契約當事人(乙)主張,不得對第三人(丙)主張
? 選項分析
  • (A) B 榕樹並非定著物:此敘述正確。定著物是指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如房屋)。樹木屬於土地之出產物(成分),而非獨立的定著物。
  • (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 B 榕樹之所有權:此敘述錯誤(故為本題選項目標)。B 榕樹已經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歸丙所有,甲不得對善意或惡意的第三人丙主張所有權。
  • (C) B 榕樹為 A 地之成分:此敘述正確。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樹木,在法律上屬於土地的成分(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
  • (D) 甲僅得對乙主張其有砍伐 B 榕樹之權利:此敘述正確。甲乙間的特約屬於債權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甲只能向債務人乙主張債不履行或損害賠償,無法對丙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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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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