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資源班王老師想建立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管理制度,下列何者為正確的做法?
甲、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乙、應以書面存放在適當場所保存之
丙、逾保存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資料,以每學期一次銷毀為原則
丁、王老師若因故未能繼續保管,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A) 甲乙
(B) 甲丁
(C) 乙丁
(D) 丙丁
甲、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乙、應以書面存放在適當場所保存之
丙、逾保存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資料,以每學期一次銷毀為原則
丁、王老師若因故未能繼續保管,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A) 甲乙
(B) 甲丁
(C) 乙丁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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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9), C(13), D(0), E(0) #3895863
統計: A(17), B(149), C(13), D(0), E(0) #3895863
詳解 (共 3 筆)
#7379632
這題考的是特教老師在學校行政中非常重要、但也容易被忽略的特教學生資料管理與保存年限。這在《特殊教育法》於 112 年大修後,其配套的最新法規中有更明確的規範。
我們逐一來解析甲、乙、丙、丁四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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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正確】 依據現行法規,特殊教育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相關個案資料,為了維護學生權益並作為日後升學、就業或福利申請的追溯依據,在學生畢業或離校後,法定保存年限就是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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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王老師若因故未能繼續保管,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正確】 這是基本的職務交接與個資保護原則。老師若調職、退休或換職務,必須把學生資料列入移交,由後續接任的特教老師或業務承辦人繼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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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應以書面存放在適當場所保存之:【錯誤】 隨著校務行政數位化,現行的資料管理制度(如全國特殊教育通報網)已經同時包含電子與書面資料,且法規強調的是「保密」與「安全」,而非「限定只能以書面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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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逾保存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資料,以每學期一次銷毀為原則:【錯誤】 超過保存年限(10年)的機密資料銷毀,學校必須依據《檔案法》及相關機密文件銷毀程序,由學校行政單位(如文書組、教務處)統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絕對不能由特教老師個人「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自行銷毀,這會違反檔案法與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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