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下同)20年元旦出生之甲,於100年4月1日下午5時失蹤,法院經依法聲請宣告甲死亡。法院應於裁判中確定甲於何時死亡?
(A)103年4月1日下午5時
(B)103年4月1日下午12時
(C)107年4月1日下午5時
(D)107年4月1日下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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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 C(4), D(5), E(0) #3960667

詳解 (共 3 筆)

#7436709
1. 判斷失蹤期間(適用民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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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098
正確答案是 (B) 103年4月1日下午12時
以下為您帶來法理解析:
核心步驟
  1. 判定失蹤期間(年齡門檻):
    • 甲為民國 20 年元旦出生,至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失蹤時,已屆滿 80 歲
    • 《民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其死亡宣告的失蹤期間為 3 年
  2. 計算期間之末日:
    • 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之始日不算入。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失蹤,應自 100 年 4 月 2 日起算 3 年。
    • 依《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期間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末日。因此,3 年期間的最後一天(末日)為 103 年 4 月 1 日 
  3. 判定死亡之時間點(考點):
    • 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推定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 所謂「最後日終止之時」,在法律上指的是該日的 最後一刻,即午夜 24 小時整(在考題與法規實務中習慣表述為 「下午 12 時」「夜 12 時」)。
    • 因此,法院應於裁判中確定甲於 103 年 4 月 1 日下午 12 時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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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378
  • 確認失蹤期間(民法第8條)
    甲出生於民國20年元旦,至民國100年4月1日失蹤時,其實足年齡已滿80歲(100 - 20 = 80)。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此,甲的法定失蹤期間應計算為 3年
  • 計算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0、121條)
    • 始日不算入: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年定期間者,始日(100年4月1日)不算入,從次日(100年4月2日)起算。
    • 期間末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以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日(4月2日)之前一日為末日,即 103年4月1日 為3年期間的最後一日。 
  • 判定死亡之確切時點(民法第9條)
    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最後一日(103年4月1日)的「終止之時」,即為該日的最後一刻(夜間24時,在法規與題示選項中一般表述為下午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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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47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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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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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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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 ★★★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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