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乙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出具借據(債權證書)一張,乙透過銀行將 100 萬元匯款於甲。某日,乙與女友丙發生爭吵,丙故意將甲出具之借據撕毀。關於丙撕毀甲出具之借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債務因此消滅
(B)甲之債務並不消滅
(C)丙已侵害乙之債權
(D)丙因此使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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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6), C(1), D(1), E(0) #3960676

詳解 (共 1 筆)

#7496144
正確答案是 (B) 之債務並不消滅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中有關「債權證書」與「債權本體」區辨的法理詳解:
核心關鍵:區分「債權」與「債權證書」
  • 債權: 屬於一種無形的「權利」。在本題中,間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且乙已完成匯款交付,甲對乙的 100 萬元借款債務已依法確實存在。
  • 借據(債權證書): 屬於有形的「動產」,在法律上僅具有「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功能
  • 關鍵結論: 借據被撕毀,只是代表這份「書面證據」不見了,但底層的「100 萬元借款債權」並不會因為載體被破壞而憑空消失。只要乙能透過銀行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甲依然必須還錢。因此 (B) 敘述完全正確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陷阱拆解)
  • (A) 錯誤:
    依民法規定,債務消滅的原因包括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借據被第三人()撕毀,並非合法的債務消滅事由,的債務依然存在。
  • (C) 錯誤(經典高頻陷阱):
    • 法理: 債權具有相對性與無形性,第三人通常不構成對債權的「直接侵害」(除侵害債權之準占有人外)。
    • 涵攝: 丙撕毀借據,侵害的是對該張紙的「物權(所有權)」,而非乙的「債權」,因為乙的借款債權並未因此消滅或受損。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但那是基於「紙張(物)被毀損」的侵權行為。
  • (D) 錯誤:
    甲當初取得 100 萬元是基於合法的「消費借貸契約」,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借據雖然被丙撕毀,但契約關係並未消滅,甲並不會因此變成「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故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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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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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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