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地出租於乙,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與乙口頭約定租賃期間 2 年,則甲於 A 地交付後,乙占有中,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B)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 3 年,並經公證,但該租賃期間屆滿後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未表示反對。嗣後,於乙占有中,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C)若甲與乙未約定租賃期間,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於 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D)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 3 年,雖訂立書面契約但未經公證,則甲於 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丙,乙不得主張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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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7), D(3), E(0) #3960678
統計: A(5), B(3), C(7), D(3), E(0) #3960678
詳解 (共 2 筆)
#7496158
(C) 正確,這的確是近年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且深具鑑別度的「買賣不破租賃」修正案大陷阱。
核心糾錯與正解分析:為何選 (C) 而非 (B)?
依據《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的反面解釋:
「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rightarrow \) 反面解釋: 如果該租約「已經公證」,縱使是「未定期限」,依然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1. (C) 選項完全符合法條文字(正確)
- 涵攝: 甲乙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間」(屬不定期租賃),但該契約「經公證後」才將土地讓與丙。
- 結論: 既然「不定期租約」已經依法辦理公證,便排除第 2 項的限制,直接回歸適用第 1 項,其租賃契約對於新地主丙繼續存在。因此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2. (B) 選項的致命陷阱:定期變不定期後,喪失公證效力(錯誤)
- 涵攝: 當初 3 年租約雖然有公證,但期滿後因甲未表示反對而依《民法》第 451 條變成「默示更新的不定期租賃」。
- 關鍵實務見解: 轉變後的「不定期租賃」屬於新的不定期租約。由於雙方並未針對這個「新變成的」不定期租約重新辦理公證,因此它在法律上屬於「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會直接被第 425 條第 2 項排除適用。所以新地主丙買下土地後,乙不得主張租約繼續存在。
考前複習總結
- 定期租約 \(\le \) 5 年: 不論有無公證,皆有買賣不破租賃。
- 定期租約 > 5 年 或 不定期租約: 必須公證才有買賣不破租賃。
- 定期期滿變不定期(民法 451): 舊的公證效力不續及新約,因新約未公證,沒有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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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414
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反過來說,不定期租賃契約或 5 年以上的長期租賃,只要「經過公證」,就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對新所有權人繼續存在。
? 重新解析各選項
- ❌ (A) 錯誤:甲乙口頭約定 2 年,依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期逾 1 年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既然是「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依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丙不繼續存在。
- ❌ (B) 錯誤:原租期 3 年屆滿後,乙繼續使用而甲未反對,依民法第 451 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請注意:此時「視為」新成立的不定期租賃,是「未經公證」的狀態(原來的公證效力只到原本的 3 年租期為止,續約後並未重新公證)。因此,這個新成立的不定期租約因為「未經公證」,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對丙不繼續存在。 - (C) 正確:甲乙一開始就未約定租賃期間(不定期租賃),但該契約「經公證後」才發生所有權讓與。既然已經依法辦理公證,就成功阻絕了第 425 條第 2 項的排除條款(即不屬於未經公證之不定期租約),因此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租賃契約對於新屋主丙繼續存在。
- ❌ (D) 錯誤:租期 3 年並立有書面,雖然未經公證,但因為租期 未逾 5 年,不屬於第 425 條第 2 項排除的對象。它依然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乙得主張租約對丙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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