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夫與乙妻生下丙子後,因個性不合而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甲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乙對丙有定期探視權。丙於 17 歲時,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因細故毆傷丁而應負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對丁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B)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C)丁得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D)甲與乙對丁均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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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5), C(0), D(0), E(0) #3960677

詳解 (共 2 筆)

#7496149
正確答案是 (B) 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以下為您帶來司法特考、高普考必考的「兩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責任歸屬」法理詳解:
核心步驟
  1. 確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責任能力(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 丙為 17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且題目明確指出他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毆傷丁。
    • 因此,丙依法具備侵權行為之責任能力,應自行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尋找連帶負責的「法定代理人」(解題關鍵核心):
    • 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父母兩願離婚並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時,誰才是丙的法定代理人?
    • 司法實務與最高法院一貫見解: 父母離婚後,若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單獨監護/單獨親權),則「僅有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本題為甲)」在法律上具有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資格。
    • 未任親權之另一方(本題為乙),其親權處於「停止行使」的狀態,且僅享有定期的會面交往權(探視權),在客觀上無從隨時對未成年子女加以監督管束。因此,乙不需要依民法第 187 條負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3. 導出結論:
    • 被害人丁只能請求具備識別能力的行為人(丙)以及當時唯一的法定代理人(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B) 完全正確。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陷阱拆解)
  • (A) 錯誤:
    乙因離婚而未任親權,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身分(或親權停止),無須對外部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甲與乙對丁並非「均應負」連帶責任。
  • (C) 錯誤:
    同理,乙並非丙此時的法定代理人,丁無權請求乙與丙連帶賠償。
     
  • (D) 錯誤:
    甲身為丙的單獨親權人(法定代理人),除非能舉證證明自己「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否則依法必須與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D) 稱甲不負責任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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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410
  • ? (B) 正確:根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本題中 17 歲的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父母離婚後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因此甲為丙此時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丁依法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 (A) 錯誤:乙此時並非丙的法定代理人,不承擔民法第 187 條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
  • ? (C) 錯誤:理由同上,乙已非親權人(法定代理人),丁不得請求乙與丙連帶賠償。
  • ? (D) 錯誤:甲身為親權人(法定代理人),除非能依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依法仍須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非均不負責任。
? 核心法律概念解析
  1.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第 18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在有識別能力時侵害他人權利,自己必須負侵權行為責任。此時,他的法定代理人原則上必須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2. 單獨親權酌定後之法定代理人認定:
    父母離婚後,若約定或經法院判決由一方「單獨行使權利義務」(單獨親權),則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本題之乙),其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即行停止。此時只有取得親權的一方(本題之甲)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民法第 187 條所稱之法定代理人僅指「甲」,而不包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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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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