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授與代理權於 17 歲之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代理甲為法律行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B)甲授與代理權於乙之行為,使甲與乙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C)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授與代理權於乙之行為,無效
(D)乙取得代理權,但不因此負擔代理甲為代理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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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0), D(12), E(0) #3960675
統計: A(3), B(3), C(0), D(12), E(0) #3960675
詳解 (共 2 筆)
#7496137
正確答案是 (D) 乙取得代理權,但不因此負擔代理甲為代理行為之義務。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中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的核心法理詳解:
核心關鍵:區分「代理權之授與」與「委任契約(原因關係)」
-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當代理人(民法第 104 條):
- 法理: 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 原因: 代理人是以「本人(甲)」的名義對外做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也是直接歸屬於本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乙)自己不生任何利害關係。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時,不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
- 代理權是「權力(地位)」,而不是「義務」:
- 法理: 甲授與代理權給乙(代理權授與行為),只是讓乙獲得了一個「可以代表甲對外法律行為的資格(權限)」。
- 涵攝: 乙雖然拿到了這個資格,但在法律上,乙並不會因為單純拿到代理權,就被課予「一定要幫甲去辦這件事」的義務。乙之所以會負擔辦理的義務,通常是基於兩人私下的委任契約或其他原因關係(但委任契約對乙而言是負擔義務,該契約本身才會需要父母同意)。因此,(D) 敘述完全正確。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陷阱拆解)
- (A) 錯誤:
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乙代理甲對外為法律行為時,不需得到乙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允許,直接發生效力。 - (B) 錯誤:
甲授與代理權給乙(授權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單獨行為(或是無因的單方意思表示),其效果僅是賦予乙代理的資格。真正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甲要給乙報酬、乙要幫甲辦事)」的,是雙方底層的原因關係(如:委任契約),而非授權行為本身。 - (C) 錯誤:
依民法第 104 條規定,甲授與代理權給 17 歲的乙,該授權行為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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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405
(A) 錯誤: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乙代理甲為法律行為時,不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B) 錯誤:授予代理權屬於單獨授權行為,代理權是資格與權限,本身不會直接使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C) 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擔任代理人,甲授與代理權給17歲之乙的行為是有效的。
(D) 正確:代理權屬於一種「權限」而非義務,乙雖然取得了幫甲代理的資格,但法律上並不強迫他一定要幫甲做事,因此不負擔一定要為代理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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