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得為抵銷
(B)附有停止條件之抵銷,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於條件成就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C)抵銷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發生抵銷之效力
(D)債之請求權,如經時效而消滅,在時效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仍不得為抵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6), C(2), D(2), E(0) #3960672
統計: A(7), B(6), C(2), D(2), E(0) #3960672
詳解 (共 1 筆)
#7496131
正確答案是 (A)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得為抵銷。
以下為您帶來民法總則與債編中有關「抵銷」的法理詳解:
核心步驟
- (A) 正確:
- 法理: 依《民法》第 336 條規定,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這是為了貫徹抵銷制度用以簡化法律關係、節省交易成本的宗旨。不過,為了保護相對人,行使抵銷權的那一方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在他地受清償所生的損害(例如因地點變更產生的交通費或匯費)。
各選項精準抓漏(考點陷阱拆解)
- (B) 錯誤(抵銷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 法理: 依《民法》第 335 條第 2 項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因為抵銷屬於「形成權」,一經單方意思表示即發生消滅債務的效力。如果允許附停止條件,會使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對相對人極不公平,因此附有條件的抵銷意思表示直接歸於無效。此外,依同條第 1 項規定,合法的抵銷效力是「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而非「於條件成就時」消滅。
- (C) 錯誤(抵銷為非要式行為):
- 法理: 依《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可。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使用書面,無論是口頭通知、通訊軟體告知,或在法庭上口頭主張,皆能依法發生抵銷效力(即非要式行為)。
- (D) 錯誤(經典高頻考點:時效消滅之債務仍得抵銷):
- 法理: 依《民法》第 337 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本來就享有、且已具備的抵銷期待權,(D) 選項稱「仍不得為抵銷」,與法律明文規定完全相反。
0
0